[华能科环[2018]30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根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分为总部设立科技项目和企业自立科技项目。总部设立科技项目按照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全过程管理;企业自立科技项目按照“统一立项、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集团公司负责统一立项管理,由出资的产业公司、区域公司负责执行过程管理,执行过程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总部设立科技项目由集团公司统筹管理的研发经费给予支持,企业自立科技项目由出资企业自主管理的研发经费给予支持。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担的国家、地方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政府科技项目),按相关政府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同时纳入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年度计划,作为总部设立项目按照本办法管理;本办法中除特别指明外,所指项目均为总部设立科技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及基层企业。
第二章 选 题
第一条 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的选题应主要针对以下类型:
(一)关键技术研究项目;
(二)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新技术应用项目;
(五)集团公司需要的其他科技项目。
第二条 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包括:
(一)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为依据,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程建设、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运营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二)瞄准电力科技发展前沿和集团公司其他产业未来发展需求,并在3-5年内在关键技术方面能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及以上,为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三)集团公司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对电力和其他主要产业科技发展有重大作用,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或重大影响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四)能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高技术产品与重大产业化开发项目。
(五)可形成电力行业相关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
第三条 应用理论研究项目包括:
(一)集团公司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储备性的关键技术的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二)对集团公司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为重大技术攻关和开发奠定重要基础的项目。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
(一)对集团公司技术进步有导向作用,先进、成熟、适用,应用对象明确,推广范围较大,并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关键技术的工程试验和示范项目、实用化研究项目。
第五条 新技术应用项目包括:
(一)面向基层企业生产、运营、基建等领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首台(套)应用;
(二)面向基层企业生产、运营、基建等领域节能技术、污染物减排技术的首台(套)应用;
(三)基层企业需要解决的其他技术问题。
第三章 立 项
第一条 集团公司根据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和集团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6月中旬在征求总部有关部门和系统内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发布下一年度总部设立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科研单位、各产业公司、区域公司,根据指南要求,提出科技项目申请书;集团公司所属基层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通过其归口管理渠道提出科技项目申请;有合作关系的系统外相关单位(科研院所、高校、设计院、制造厂等)可依据集团公司发布的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与系统内单位合作,共同提出科技项目申请。
第三条 科技项目申请主要负责人应由在职人员担任,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对研究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与项目组织协调能力,有足够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能同时负责两项及以上总部科技项目或政府科技项目。
第四条 总部设立项目申报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课题申请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一)的内容进行审查,经单位批准后报送。
(二)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应在前期研究基础上申报。
(三)应用理论研究项目需在经费、数量限额范围内申报,研究成果应能成为后续应用技术开发研究的基础。
(四)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应用类项目申报时一般需要经过依托的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组织审查后,报送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应重点审查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及成熟性,以及研究内容完整性、预期成果、技术经济指标、经费预算等并承诺配套经费。
(五)需要进行工程应用、示范的项目,一般应由依托的企业牵头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六)项目有合作单位的,应提供合作单位意见,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
第五条 科技项目立项程序分为项目初审、科技评审专家组评审、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批准等四个程序,在每年一季度末下达立项计划文件。项目初审、科技评审专家组评审由科环部组织进行,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集团公司相关事业部、专业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产业公司组织进行。
第六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初审和科技评审专家组评审:
(一)应用理论研究项目:初审主要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科技评审专家组主要评审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期成果、考核指标等。
(二)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初审主要审核科技项目内容与科技规划和指南的符合性,研究内容完整性,技术经济指标、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反馈修改意见;对于重大研究项目,集团公司可以专门组织进行项目凝练和预评审。科技评审专家组评审应对立项的必要性、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进度计划、预期成果、示范应用条件、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进行评审和论证,明确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
(三)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应用项目:主要针对首台(套)工程示范和首次新技术应用项目,评审其技术先进性、必要性及工程可行性等。重大工程示范项目可咨询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进行把关。
第七条 为解决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节能环保等现场急需问题,研究目标和任务明确,总经费低于500万元且在年度科研经费总额预算内的科技项目立项,可由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下达立项批复。
第八条 企业自立科技项目,由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组织所属企业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集团公司报送下一年度项目立项申请计划。企业自立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系统内科研单位合作承担。
第九条 集团公司组织对企业自立科技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技术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合理性等。经批准后列入各单位下一年度科技投入预算。
第十条 批准列入科技投入预算的企业自立科技项目,经费总额大于等于300万元的项目,需将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报集团公司,履行批复程序。经费总额小于300万元的项目,由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直接下达批复,项目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由集团公司组织申请、承诺配套资金、提供依托工程,以及需要由集团公司作为项目推荐或组织单位,二级单位申请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科技项目,申报时应符合以下要求和程序:
(一)项目属于国家重大技术需求,须由集团公司组织申报和实施。
(二)项目内容符合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技术领域,研究成果能够对集团公司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
(三)在正式提交政府科技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申请书之前,需将申报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批。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背景、研究内容、资金预算、依托工程情况,以及与项目申报相关的通知、申报指南等文件。
(四)集团公司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专家评审,符合要求的,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批,并根据董事长办公会审批意见履行申报程序。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申报截至日期内履行董事长办公会审批程序时,可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先行报送申报材料,同时履行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批程序。
(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直接申报的其它国家、地方政府科技项目按照其管理要求履行申报程序。需要承诺配套经费的,事前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章 合同签订和管理
第一条 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为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时,由出资单位与承担单位依据集团公司批准的内容签订研发合同。科技项目整体或部分内容需要委托集团公司系统外单位承担时,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条 科技项目合同的签订按照出资渠道和项目类型不同分为下列情况:
(一)集团公司直接出资设立的科技项目,由集团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二)集团公司总部设立科技项目,可直接与出资单位对接的,由主要出资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其他项目由技术创新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三)产业公司、区域公司自立科技项目,由立项单位或出资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条 列入集团公司总部设立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均应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内容签订合同。
第四条 政府科技项目申请获批后,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项目,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合同审批程序,签订项目研发合同或任务书;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申请的项目,按照其管理程序签订项目研发合同或任务书,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 科技项目合同签署前须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及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查、授权手续。
(一)总部设立科技项目的技术条款由集团公司科环部负责审查;企业自立科技项目的技术条款由出资的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科技项目合同须经企法部法律审核;华能集团技术创新中心及集团公司所属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等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按照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查。
第六条 科技项目合同应明确和细化对最终研究成果的要求,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其指标应量化。
第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合同书中排列第一位的研发单位)负主要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各方职责、研究内容、经费分配方案、提交的成果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合同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项目执行中,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终止合同:
(一)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已落后,成果无实用价值的;
(二)针对特定工程进行的项目,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研究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三)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的。
第十条 科技项目合同中应明确发生合同终止时的处理方式。原则上由于集团公司方面原因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前科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出资单位承担;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原因终止合同,集团公司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返还已支付费用,必要时可依据合同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作出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 需要终止科技项目执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总结报告,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和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并送达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一条 集团公司负责对总部设立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按照决策程序对项目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以及对项目的延期与终止做出决定。
第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执行的具体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制定项目实施的安全、组织、技术、资金措施,保障合同目标的实现;
(二)保证实施科技项目所需的人员投入、配套经费和设备配备等基础条件;
(三)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按要求向集团公司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接受集团公司检查;
(四)按合同规定使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五)项目研究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经费使用及结算情况报告书等材料,接受验收;并按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将应归档项目文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合同书中规定的关键内容,包括研究目标、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等进行调整时,需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经费的调整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若需对上述内容进行实质性重大修改时,须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按照审批程序另行签订合同并实施。涉及上述内容的申请及批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相关程序履行后及时抄送项目出资单位。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项目年度执行计划,每个季度向集团公司报送科技项目进展情况报表,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附件三)。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抽查汇报两种方式;定期检查由集团公司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汇报由集团公司组织,科技评审专家组成员参加。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完成日期后1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同时抄送项目出资单位,逾期视为项目延期;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需提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由项目组织单位报集团公司同意,项目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企业自立科技项目,应参照集团公司总部项目管理要求进行过程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定期向集团公司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集团公司根据情况对企业自立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一条 项目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第二条 项目申请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专题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和固定资产一览表;
(五)重要技术指标的第三方测试报告;
(六)承担单位初审意见。
集团公司对提交验收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
第三条 根据项目的研发经费投入规模、专业领域及重要性等情况,由集团公司组织(或委托项目出资单位),采用会议验收、报告评审验收等方式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是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合同的有关考核目标,对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选择、组织方式、经费使用;项目取得的成果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成果对相关实际工程和生产的作用和影响;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成果的再开发和应用前景等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可以结题和不通过验收。项目按合同规定按期完成任务、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经费使用合理,可以通过验收;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全部执行的,或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而其它目标无法继续完成的,可以结题。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事先未得到集团公司认可的。
第六条 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研发单位,集团公司和出资单位将依据合同保留索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七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研发单位应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科技档案整理办法》的管理要求,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报送集团公司(并附电子文档)一式二份。
第八条 企业自立科技项目的验收参照集团公司总部科技项目验收要求执行;集团公司可对部分项目组织联合验收或委派专家参与项目验收。
第七章 项目后评价
第一条 科技项目后评价应全面回顾项目全过程,评估各阶段的管控成效,总结经验与教训,为后续项目管理提供有益借鉴经验。
第二条 科技项目后评价工作包括编制计划、开展自我总结后评价、报告评审及发布等四个环节。
第三条 科技项目后评价指标包括技术价值、综合效益、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等四个方面,在每个评价内容下分别设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四条 科技项目后评价结果作为对项目科研奖惩和改进科研项目管理的依据,并作为科技创新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 科技项目后评价实施方法具体见《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
第八章 其 他
第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科技项目涉及知识产权权属、使用等,应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科技类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科技项目所形成的技术秘密,其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应在合同中约定。开发人员和其他了解、接触技术秘密内容的有关人员,依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在保密期内,未经集团公司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论文、期刊、书籍、交流等形式擅自对外披露。
第四条 项目单位或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数据造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套取科研经费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申请、中止项目执行,项目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承担集团总部科技项目,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不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工作,不按要求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落实项目申请承诺不到位的单位,采取缓拨、停拨经费,约谈、问责等措施,并要求限期整改,相关情况纳入科技绩效考核。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集团总部科技项目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六条 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和“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在科技创新中出现失误,能够及时纠错或停止,并进行认真总结的,将不予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12月17日印发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华能科环〔2015〕541号)同时废止。